現狀

  還沒有拿到賠償款

  個別業主已經上訴

  9月5日晚,記者電話聯系上周先生,此時的他正在綿陽三臺縣打工。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他感到欣慰,在他看來,終于給了孩子一個交代。

  “第一個孩子被砸去世后,妻子總會觸景生情,所以很多關于孩子的事情都是他在處理,后來又懷上另一個孩子,并于2017年8月生下兒子,我們的重心就放在了現在孩子身上,妻子也稍微好了一些。”周先生說。

  周先生介紹,孩子出生后,他也沒有放棄對死去的孩子討還公道,請了律師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一審判決,共有121戶業主每戶補償3000元。“終于給孩子一個交代了!”周先生說,目前,判決還處于上訴期,他還沒有拿到錢,有個別業主也已經上訴。

  爭議 /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有3個爭議。

  爭議點一

  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圍?

  法院判決書稱,由于紫薇苑小區屬于開放式小區,通往樓頂的消防門未上鎖,樓棟業主或外來人員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樓頂拋擲鐵球,也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2樓以上窗臺拋擲鐵球,以后者的可能性為大,但兩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部分業主辯解房屋不臨街、家里沒有鐵球、房屋距事發地點較遠等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有4戶人經警方調查確認家中確實無人居住,不承擔責任。

  爭議點二

  承擔責任的主體?

  由于實施侵權的行為人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從公平角度出發,以戶為單位對受害人分擔損失更為公平。這是一起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對該小區業主及門面經營者對拋擲鐵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區分。關于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雖然實施侵權行為的只有一人,法律為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讓公民在安全、規則、秩序的范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爭議點三

  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法院在判決書上稱,原告主張的損失792488.48元,由于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補償原則,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承擔補償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數量,戶均分攤的金額、兼顧賠償能力等,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每戶賠償3000元。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