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未得到貨主認可情況下,不能一方單獨加價運輸

  9月7日下午,鄭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她在7日下午接到了電話,對方表示稱可以按照4800元價格付錢取貨,但是她并沒有同意,“我一直就覺得不太合理。”目前,貨物還在運輸?shù)耐局校A計在9月7日晚抵達越西縣。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既然平臺與貨主就運費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就應該按照約定嚴格執(zhí)行。如果承運方在見到貨物時,認為此前約定的價格過低,當時應該另行協(xié)商,而不應該在貨物已經裝運的情況下強行加價,這樣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根據(jù)貨物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雙方對運費并不存在爭議,也就是承運方沒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建議各方協(xié)商處理,可以參照合同法對運費約定不明的情況處理,按照相應貨物實際的市場運價進行處理。

  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張?zhí)禅櫬蓭煼治稣J為,依據(jù)《合同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貨運代理公司與貨主之間屬于口頭形式的合同約定方式,在雙方達成定量運輸費用一致的情況下,貨運代理公司即有履行貨物運輸義務,將貨物從始發(fā)地安全運輸至約定的目的地。況且,本案中物流公司同樣以實際裝貨的方式履行了貨運代理公司運輸合同義務。即使認為應當按照立方價格收費,在未得到貨主認可的情況下,也不能一方單獨進行加價運輸,否則屬于違約行為。當然若貨運代理公司認為運輸合同履行確屬于顯失公平,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顯示公平要求撤銷合同,而不是單方加價或進行留置權的行使。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鄭女士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