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9月8日,市中區(qū)法院公開審理閔某強等34人涉惡案件,當庭宣判被告閔某強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余某、趙某平等其余33名被告獲刑十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人民幣20萬元不等罰金。
閔某強是一名刑滿釋放人員,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以獄友、同鄉(xiāng)為紐帶,先后在樂山市市中區(qū)牟子鎮(zhèn)“泰安”茶樓,“三七”酒店等地以打撲克牌、推馬股、斗牛牛等方式開設賭場并按比例抽頭漁利,并網羅向某強(另案處理)、候某陽(在逃)等人在賭場管理、看堂子、放水等,逐步形成以閔某強為首,向某強、余某等人充當打手、逞強稱霸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閔某強受邀,帶領二十余人到市中區(qū)嘉祥路“中航順泰”貿易公司與被害人吳某龍談貸款事宜,后因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二十余人持事先準備的砍刀、鋼管等工具沖入門市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導致被害人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頭部裂傷。
2013年6月,鐘某強在市中區(qū)寶馬街一賭場內與閔某強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發(fā)生糾紛,雙方約定在羅浮盛世小區(qū)附近斗毆。向某強邀約被告人趙某平等二三十人在寶馬街集結分發(fā)砍刀等工具后,前往約定地點與鐘某強邀約的二十余人進行持械互毆、開車互撞,造成三人受傷。
2014年,因鄭某華將被告人閔某強所開設賭場的賭徒帶至另一賭場賭博,造成“客源流失”,閔某強授意被告人余某帶領十余人將鄭某華帶到牟子鎮(zhèn)一河灘處進行毆打,并逼迫其當眾下跪;2017年6月,因被告人閔某強女友在市中區(qū)“小城故事”酒吧與肖某發(fā)生矛盾,惡勢力集團成員宋斌等人到場對肖某實施毆打;2017年6月,被告人閔某強以被害人葉某君欠其借款及賭債為由,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將被害人帶至“佛景樂都”酒店進行非法拘禁、毆打,并逼迫其寫下欠條。
2017年12月,被告人閔某強與市中區(qū)“領地公館”小區(qū)保安發(fā)生矛盾,上前毆打保安,并指使惡勢力集團成員向剛強等人毆打在場多名值班保安;2017年12月,被告人閔某強因與被害人宋某華在采砂過程中發(fā)生矛盾,當晚授意張某海、李某川(另案處理)到宋某華工地威脅并毆打被害人;2017年12月,被告人閔某強因砂石生意與被害人王某陽產生糾紛,遂指使被告人宋某等人至市中區(qū)悅來鄉(xiāng)某飯店毆打被害人,經鑒定被害人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8年8月,被告人閔某強因懷疑三名合伙人舉報其盜采砂石,遂指使惡勢力集團成員對三名合伙人進行毆打。
該犯罪組織長期在市中區(qū)一帶,欺壓百姓、橫行一方,在當地形成了非法控制力和重大影響力,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閔某強等34人的行為符合上述4項罪名構成要件及數罪并罰的認定條件,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遂作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