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平臺方限制司機多平臺接單

  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呢?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楊麗華律師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認定網約車平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在于平臺方是否采取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惡意對其他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平臺實施了不兼容,并且該行為妨礙、破壞到其他平臺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而滴滴方面表示,其并沒有采取措施禁止司機在其他平臺接單,只是說多平臺接單將影響滴滴對司機是否疲勞駕駛的識別和干擾,故平臺方不會對司機獎勵安全加分項,其本意也是為倡導司機安全駕駛,接受防疲勞監管。這一行為并沒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難以認定網約車平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認為,根據《滴滴網約車口碑值專項規則(試行)》(2020年06月11日起生效,以下簡稱“《口碑值規則》”),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駕駛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同時操作多個軟件等可能導致疲勞駕駛、分心駕駛等安全隱患的行為,平臺可取消其安全加分。”該條所稱“提供服務”,結合整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若安全員是在乘坐蔣師傅所駕駛網約車過程中發現蔣師傅從事多平臺操作,則滴滴的處理符合其自身公布的規則;而若安全員并未在乘坐途中發現,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蔣師傅存在違規行為的,滴滴公司對蔣師傅的處理則涉嫌事實依據不足。

  而蔣師傅實際上的問題是滴滴無依據因為“多平臺接單”就扣減司機的安全加分項,并沒有涉及到壟斷的問題。如果滴滴規定了不得多平臺接單,那才有基礎來判斷其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第二十五條規定旨在促使司機安全行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無關。若滴滴對蔣師傅的處理只是以《口碑值規則》第二十五條為依據,則其并不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

滴滴《口碑值規則》滴滴《口碑值規則》

  而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則有不同的看法。王律師認為,為了所謂的安全問題,滴滴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合作嚴重干擾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即便滴滴與司機用戶簽訂有合作協議,不能代表滴滴可以采用扣除安全分等措施“威脅”司機不得與其他平臺合作。

  根據2018年1月1日最新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王律師認為滴滴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司機用戶只能與其交易,違反了上述相關法規。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圖片由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