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

  該路段已設置塌方提示牌

  事發時清掃路面工作人員還未上班

  9月9日下午,東禪鎮鎮長劉紅波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按照屬地管理要求,東禪鎮確實對事發路段負有清掃、巡查等責任,并將日常管護委托給了遂寧市意佳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調查發現,落石發生在7月16日晚上,事故發生在7月17日早上5點半,工作人員還未上班,因此沒來得及清理路面。

  但東禪鎮政府9月8日先后兩次在網上回復董女士的發帖訴求,在陳述了調查情況后,表示鎮政府不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責任。

  回復稱,“該路段50米處設置有交運部門的塌方提示牌。發生交通事故前,我鎮委托遂寧市意佳源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每日進行了道路管護,7月16日,我鎮組織值班干部對國道318沿線巡邏,并對沿途塌方進行了處理。”

  回復表示,東禪鎮黨委政府曾引導受害人申請辦理民政臨時救助,但受害方認為臨時救助金額較低不愿辦理。回復中提到,如受害人因此次事故造成家庭重大變故、生活困難、無穩定的生活來源,根據實際情況可向村委會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關于上述回復,東禪鎮組宣委員宋文治向紅星新聞記者給予了證實。

  律師觀點:

  事故具不可預見性

  鎮政府盡到相應管理義務后不應再擔賠償責任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摩托車駕駛員因撞上道路中央落石受傷,按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商業保險約定范圍賠償,仍然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由于本案是單車事故,不存在侵權相對方。

  李偉解釋,道路管理部門對道路負有維護責任,如果因為道路管理部門存在過錯,對道路疏于維護造成來往車輛損害的,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本案中,道路有明顯落石警示標志,且事故發生在清晨5點多,道路清理工人還未上班,沒有證據顯示道路管理部門未盡管理責任或存在過錯,山體滑坡或道路落石等屬自然災害類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預見性,道路管理部門盡到相應管理義務后,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員應對對自己的健康安全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四川杰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駿也持相同觀點,表示就此案例中的情況來看,當地鎮政府應該不存在民事責任。該交通事故屬于意外引發,通俗講就是天災,在法律上屬于不可抗力。同時,主管部門在該路段設置了警示牌,可以視為已盡到了相關的提示義務。

  馮駿介紹,本事件受害人如果一定要主張當地鎮政府可能存在責任,可以舉證證明該鄉鎮有過相應的“承諾書”,比如曾出臺預案,注明對道路出現落石等情況,有“限時清除的承諾”,如果受害人能夠查證此預案,那么鎮政府將承擔責任,且可能將承擔50%的責任。

  馮駿表示,最后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作為道路主管主體的交通部門,有“觀察、巡邏、清除”的法定義務,如果道路已經完全堵塞了,那么交通部門就應該及時清理,一旦未及時清理,則交通部門也會因此承擔責任,但這個責任一般不會超過30%。適用此條件的關鍵是,道路是否已完全阻塞,如道路并未完全堵塞仍然可以通行,則交通部門就談不上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了。

  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 圖據受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