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量的證據面前,該團伙成員先后相繼“繳械投降”,徹底交待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段文斌、雍強還寫出了懺悔書。證據還原了事實,一個典型的地方黑社會性質組織完整的浮現。上世紀90年代,陳福兵伙同雍強、段文斌等人強行霸點占他人淘金的金槽子,賺取了第一桶金,又招募了更多人員加入,在青川縣城和鄉村逞強斗狠,村立了惡名,然后又疏通關系將前進鄉境內青竹江河段漁業守護承包。先后指使何國飛、陳福明帶領羅義亮等6人組成護河護魚“地下執法隊”,長期控制前進鄉河道,并不斷擴張至樂安寺鄉、曲河鄉、紅光鄉等地,長年霸占河道漁業、砂石、沙金資源。
陳福兵并指使“地下執法隊”采取暴力、恐嚇、威脅等手段,對釣魚及攜帶漁具路過的60余名群眾實施了一系列隨意辱罵毆打、損毀沒收漁具、砸毀收繳摩托車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群眾直接經濟損失3萬余元。對在非水域的干河壩采拉自然沙石的20余名群眾,強行收取沙石費16萬余元,強行索要宋某某沙石費8萬元,趁機敲詐勒索羅某某沙石費4萬元。
同時查明,該團伙長期把持基層政權,90年代以來利用其“保護傘”“關系網”和家族勢力使其姑父何某某、表哥羅某某先后長期擔任前進鄉古城村支部書記、主任職務,如不是其家族成員或同意的人當選,即使當選人能力強、聲望再好,陳福兵都會通過向前進鄉黨委、政府施壓,安排其家族成員到鄉黨委政府謾罵,指示團伙骨干何某某等人散布威脅言論或給當地村民施壓,敗壞當選人名聲,迫使當選人自動放棄村委會工作。先后迫使當選的何某某、楊某某動辭去書記、主任職務,迫使馬某某、張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主動放棄村委會工作。歷屆在前進鄉任職的領導干部都要先到陳福兵處“拜碼頭”,否則其工作便不能正常開展。然后成立以雍強為首的工程隊通過各種手段獲取水利、交通等工程項目,獲取經濟利益,并通過挖砂采金等手段取得大量不義之財。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河壩采砂權、漁業管理權,長期霸占河道,并長期控制前進境內所有河溝、河道,致使群眾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后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和處置,群眾的訴求和正義得不到伸張。用當地群眾的話說
“在青川有人不一定知道縣委書記是誰,但是沒有人不知道兵二。”據當地群眾反映,在當地形成了“河是兵二的,山是陳三娃的”普遍認識。2019年6月25日,公安機關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10個罪名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2020年8月31日,廣元市昭化區人民法院判處陳福兵等1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判決如下:陳福兵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串通投標罪、非法采礦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段文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及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雍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及非法采礦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何國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羅義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羅生平犯故意傷害罪,撤銷青川縣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何國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陳福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羅義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販賣毒品罪,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仟元。楊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追繳該案違法所得2356589元,對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等予以追繳沒收,上交國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