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要安家,先買房,不少人漂泊異鄉,奮斗多年,就是為了能買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但在辛辛苦苦看了房,交了定金后,卻遇到房東遲遲拖延,不巧,又碰上了限購,買方不再具有購房資格,無法繼續交易。成都都江堰的一個買房者就遇到了這樣的糟心事。無奈之下,他們只能將房東母女二人告上法院,請求判決房東退還房屋定金并賠償違約金。
2年多前,何天、邱芯(化名)通過中介介紹,看上了劉琪家位于成都都江堰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很快,他們就決定購買這套房子。按照交易流程,他們先支付了5萬元定金給劉琪母女。雙方約定,在銀行通知轉首付款的當日,支付首付款15.8萬元,剩余的46萬元房款,通過銀行辦理按揭貸款。
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買方多次催促房東盡快辦理貸款、過戶,但一直沒得到回復。在此期間,2018年5月15日,成都開始限購,而按照新的限購規則,何天、邱芯不再具備購房資格,雙方簽訂的合同也不能履行,無法繼續交易。
一氣之下,何天、邱芯將房東和中介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劉琪母女辯稱,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定金,但不愿承擔違約金。案涉房屋登記在劉琪丈夫名下,但在交易時他們并未獲得授權。此外,中介公司知道該房屋未取得產權證一事,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對此,中介公司表示,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他們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雙方對于未辦證事宜均知曉。
隨后,經過法院調查認定,雙方于2017年12月27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易位于都江堰的一套建筑面積107.45平方米的住宅,成交總價為60.8萬元。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定金5萬元,購買方式為按揭貸款。在成交后,買方支付給中介公司傭金1.2萬元。
雙方就違約責任,也進行了約定。買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買入該房屋,在違約明確發生后的七日內須向賣方和經紀方支付該房屋成交價10%的違約金,而賣方之前所收定金則不予退還買方。賣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將該房屋出售給買方,在違約明確發生后的七日內須向買方和經紀方支付該房屋成交價10%的違約金,之前向買方收取的定金須雙倍退還買方。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要求在都江堰市新購買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購房人應具有成都市戶籍,或非成都市戶籍但在成都市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
都江堰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琪的丈夫作為她的代理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買賣雙方對解除該合同均無異議,而本案的買方因戶籍原因屬于限購政策的限購對象,因此,不具備在都江堰市購買房屋的條件,該《房屋買賣合同》事實上履行不能,亦應予解除。
法官認為,雙方在簽訂該合同之時,房東未能提交案涉房屋為其所有的證明,也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即在2018年1月取得不動產權證,其過錯行為直接導致案涉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同時,作為購房人,在其案涉房屋所有權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仍簽署合同,應當預見房屋交易存在的風險,其主觀上亦有一定過錯。
最終,都江堰法院判決房東劉琪向買家何芯支付違約金1.5萬元并退還已付定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