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胡勇、胡乃中兩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域采用電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撈,對赤水河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的后果,除了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以外,還應當承擔民事公益侵權責任。
經合江縣水產品漁政局評估,被告人胡勇和胡乃中的電擊非法捕撈行為已對赤水河流域的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
判決:電魚男子不僅要遭判刑,還得“賠”赤水河6萬條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二人采取的電捕魚行為屬于毀滅性作業,不僅造成電極所到之處的大魚小魚被電死,即使未被電死,被擊暈魚的性腺會被電流損害,喪失繁殖能力,直接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同時,電擊捕撈方式還會對生長在水中的小魚小蝦、貝殼螺螄、微生物等生態環境或者微生物環境造成毀滅性破壞,從而嚴重影響到漁業資源的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