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車使用人更換的非匹配零件 ↑被盜車使用人更換的非匹配零件

  對于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人員建議賈先生向擔保公司主張權利。但賈先生查詢發現,該擔保公司已經倒閉,此前負責其業務的人員,都早已離開該公司。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先生也找不到。

  征信受影響 不能貸款買車買房

  “我想賣車,也困難重重。”賈先生說因為是按揭貸款買的車,車輛登記證書被扣在擔保公司。現在公司倒閉,他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經不知所蹤。所以即使賣了車,也無法過戶。

  宜賓汽車行業商會會長、宜賓某二手車市場負責人何云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賈先生的“道奇·酷威”汽車,如果有車輛登記證書,二手車可以賣到10萬元左右。但如果無法過戶,就只能賣三四萬元。賣了不過戶,原車主也有巨大風險。

  汽車被盜,但賈先生還欠著按揭貸款。車沒了,賈先生自然沒有如期償還貸款。久而久之,他的征信受損,信用卡也很快被銀行凍結。

 ↑警方的發還清單 ↑警方的發還清單

  “那段時間生意剛剛起步,急需資金周轉,但銀行貸不了款,信用卡也無法使用,導致公司經營每況愈下。”賈先生回憶,加之與保險公司的理賠糾紛久拖不決,自己也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

  截至汽車被找回來的2019年年末,賈先生的生意近乎處于停滯狀態,前期投入血本無歸。如今,賈先生不僅不能貸款,也不能按揭買車買房。

  ③律師:拒賠理由不充分不完全成立

  針對此事件,當事保險公司的拒賠,是否合理合法?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對此進行專業分析。

  拒賠屬于不誠信且無法律支持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如果車主賈先生所述屬實,那么保險公司拒賠顯然既不誠信也屬于違約,違反了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當車輛被盜車主提供警方證明時,雙方約定的賠付條件就已經成就,保險公司就應按照約定進行賠付。

  保險公司以車輛可能被車主或擔保公司“藏起來”以及雙方有“經濟糾紛”為由拒絕賠付,這是屬于不誠信的作法且沒有法律支持。首先,這種懷疑并沒有證據支持,相反車主出具了警方的相關證明,具有相當的權威性。

  其次,雙方約定的被盜條件已經成就,即便是在擔保公司控制下丟失的,但擔保公司對車輛的控制并非合同約定的扣押而應屬于暫時性的留置。

  再次,擔保公司沒有權利對車輛進行扣押,即便構成事實上的扣押,也不影響車輛被盜的事實。

  最后,即便車主與擔保公司謊報“被盜”并且構成騙保,保險公司也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在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選擇報警,由有權機關依據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而不應以“莫須有”的理由拒絕賠付義務。

  立案證明和事實證明確屬盜搶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王仁根律師認為,所謂盜搶險,按照慣常的理解,即機動車在投保期間,發生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案件,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理賠責任,而不能附加其他的條件或者做引人歧義的解釋。

  本案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并有公安機關立案證明,最后事實也證明確屬盜搶,保險公司卻擅自認為是民事糾紛而拒絕理賠,構成根本違約,投保人可以起訴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及其他違約責任。

  王仁根律師說,不只是盜搶險,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往往因為信息不對稱,在理賠時常常引發爭議。一是因為保險公司在提供格式合同時,往往不能讓投保人充分理解每個條款,尤其是免賠范圍,模模糊糊,一知半解。二是一些保險銷售人員,為了業績,避重就輕,而投保人基于對保險公司的信任草草簽字,最后發現還有一些“坑”不能避免。

  免責條款應引起被保險人足夠注意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保險合同一般都是采取格式條款的形式簽訂,而對于其中的免責條款效力,《保險法》第17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簽訂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對其自身的免責條款記載于投保單或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之上,引起被保險人的足夠注意;并且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進行口頭或書面說明,否則免責條款無效。

  本事件中保險公司的拒賠,實際上理由并不充分。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中采用了“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期間”的表述,但若保險合同沒有特別定義,則所謂“扣押”“罰沒”,應當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所實施的強制或處罰行為。

  宋宏宇律師還表示,該條款中所約定的另一種情況是“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損失時拒賠。但值得注意的是,約定中所謂的“導致”,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為原因。因擔保公司工作人員得知汽車被盜后報了警,故可知一般情況下,擔保公司扣留車的行為并不會導致汽車被盜。換言之,擔保公司扣車行為與賈先生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已經因盜竊而中斷。故本事件中的盜竊行為,也并不在該條款所稱免責的范疇之內。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并不完全成立。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