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殷鵬

  9月15日,記者從省藥監局獲悉,近日我省公示一批生產、銷售劣藥行政處罰決定,并公布8個典型案例,其中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劣藥蘭索拉唑腸溶片案,被罰沒25萬余元。

  案例一

  成都市祺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劣藥制川烏案

  主要違法事實:

  當事人生產、銷售中藥飲片制川烏(批號:190401-01)性狀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規定,應按劣藥論處,貨值金額5050元,違法所得2013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制川烏(批號:190401-01)31.7kg;

  2、沒收違法所得2013元;

  3、處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505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7063元。

  案例二

  四川智和信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劣藥蘭索拉唑腸溶片案

  主要違法事實:

  當事人生產、銷售蘭索拉唑腸溶片(批號:191103,標示生產企業: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含量測定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規定,應為劣藥。違法所得396.93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版)第一百一十七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9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