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飲酒的金家就在橋頭當晚飲酒的金家就在橋頭

  疑點四:刑事案件還是意外事故?

  家屬認為,肖珍莉之死疑點重重,存在被人謀害的可能。

  “除了落水的時候可能擦傷至外地,肖珍莉從落水處到打撈處不過10來米,他的尸體上這么多傷是如何來的?”李梅認為,丈夫在當地做政府工程,承攬了公路、水利設施及流米寺旅游客棧等,“肯定得罪了同時想要承攬這些工程的人。”

  收到高縣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通知書后,李梅決定聘請律師,對鑒定意見書和不予立案通知書提出申請復議。

  采訪過程中,封面新聞記者致電勝天鎮派出所所長賴智斌(音)提出采訪請求,賴智斌要求記者聯系高縣公安局政工室。隨后記者與高縣公安局政工室負責人聯系,答復要先匯報領導后回復。9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向高縣公安局發去《采訪函》,提出三個采訪問題請求回復:一,事發當晚基本情況;二,肖珍莉尸檢情況和結論;三,勝天鎮派出所對這起事件的認定。

  截止9月16日中午,封面新聞記者未能得到高縣公安局回復。

  律師觀點:當晚為何只救起一人是關鍵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郭剛律師表示,本案屬非正常死亡事件,所謂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機關查明死亡性質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處置要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等進行辦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后,查清死亡原因并告知家屬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此案的關鍵在于:第一,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第二,如是民事案件,同桌飲酒的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郭剛說,綜合采訪了解的情況,肖珍莉死亡事件最大的疑點在于:目睹兩個人落水的沈某強是否向警方告知落水是兩人?警方當晚能否確認落水人數?

  如果沈某強告知了警方是兩人落水,那么警方當晚在救起余某西后,應當采取措施盡力救援尚在河里的肖珍莉。如果警方明知肖珍莉還在河里,在救起余某西后放棄救援,則警方存在失職,應當追究責任。

  但是,如果沈某強明知兩人落水而有意向警方隱瞞了肖珍莉還在河里的信息,則沈某強就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警方應對其予以立案偵查。

  郭剛律師認為,現警方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如家屬對此不服,可依法向宜賓市公安局或高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送檢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的鑒定意見書,因與相關人員的陳述明顯矛盾,家屬可提出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申請。肖珍莉死亡事件如屬于民事案件,則當晚組織、邀約、參加飲酒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所有人員,都應當根據責任大小對肖珍莉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組織者和邀約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