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困境
住戶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實踐中,每次類似“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判決出現后,總會引發熱議。上訴率高、執行困難、實際侵權人可能逃脫責任……“一人拋物、全樓賠償”可能引發一系列新問題。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對此表示,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判決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表明了法律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鮮明態度,但后期可能會陷入上訴率高以及執行難度大等困境。
可向侵權人追償
被高空拋物砸中后,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會直接選擇起訴整棟樓住戶?!笆芎φ呖梢狼謾嘭熑畏ǖ玫阶詈蟮木葷?,一般不會執著于查清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睆埩φJ為,相關樓棟的住戶需證明存在具體侵權人或自己不是具體侵權行為人,這加重了其證明責任,兩方拉鋸時,具體侵權人可能就逃脫了責任承擔。
今年審議通過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高空拋物涉及的侵權問題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其中提到,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公安應及時調查
不僅如此,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也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情況發生后,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針對具體侵權人難查找的問題,民法典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公安機關納入其中,有利于防止“踢皮球”現象,以盡可能地及時查找到具體侵權人,是從根本上保護受害者以及其他不是真正侵權人的住戶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施行后,受害者維權可能發生怎樣的變化?張力分析說,受害者欲向可能加害人主張補償責任,須首先根據公安等第三方的調查結果確定具體侵權人。未來,可考慮通過司法解釋對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予以細化,比如明確公安機關等收到當事人的報案后何時立案、調查期限、調查結果的形成等。
考慮引入責任保險
窮盡調查手段仍查不到具體侵權人,“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困境如何破解?對此,受訪專家建議,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設計,考慮引入高空拋物責任保險。在發生高空拋物行為后,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受害者支付保險金。同時參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設立高空拋物救助基金。具體侵權人尚未查明前,受害者因高空拋物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搶救費用可從高空拋物救助基金中支出,以實現對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護。
據央視、正義網等 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