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未著工作服被撞身亡,交警未能作出責任認定
  
  法院如何裁定賠償責任

  本報訊(記者 曾昌文)14日,記者從邛崍市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環衛工人未穿工作服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糾紛,在交警未能作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法院以“環衛工人未著環衛工作服出現在行車道內,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對本次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為由,判令環衛工人與肇事司機按照4:6的比例承擔損失。

  未著工作服環衛工被撞

  今年3月24日12時許,邛崍市濱江路中段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在道路上行駛的小轎車與未著工作服的環衛工王某發生碰撞。碰撞發生后,王某嚴重受傷,小轎車受損。在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治療9天后,王某經搶救無效于4月2日死亡。事故發生后,邛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因無法查清王某在事發時的工作狀態,未能作出責任認定。

  王某在醫院搶救期間,肇事司機朱某墊付了醫療費3.2萬元,朱某駕駛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墊付了醫療費1萬元。王某死亡后,保險公司付喪葬費2萬元。

  王某的喪事辦理后,其丈夫及兩名兒子將朱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邛崍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3萬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承擔。7月底,邛崍市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二被告對原告陳述的事故發生經過無異議。

  雙方有過錯損失四六分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王某未著環衛工作服即出現在車行道內,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對本次事故發生存在過錯。被告朱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未對路面情況足夠注意,以致發生本次事故,亦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本次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確定由原告與被告朱某按4:6比例承擔損失。被告朱某應承擔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代為賠償。王某在救治過程中產生自費藥,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按上述比例由被告朱某承擔6371.88元。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2萬余元,支付被告朱某在王某救治期間的墊付款;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四川坤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璞表示,在現實中,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成因無法查清,無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交通事故,應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無法查清責任的交通事故不等于無人承擔責任,法院仍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舉證對事實進行查明,認定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并據此作出裁判。

  另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責任。該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王某出現在行車道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雖無法查清王某事發時是否處于工作狀態,但其未著具有明顯辨識度的環衛工作服,客觀上降低了被車輛駕駛人員觀察注意到的可能性,增加了自身發生事故的危險性。同時,王某對于馬路的危險性應當具有一定的認識,其出現在行車道中的行為已經將自身置于危險的環境當中,對于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也應當予以預見。故法院認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相當的過錯,依此判決王某自擔部分責任,也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