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行為
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認為,被告人喻某因家庭矛盾,采取讓女兒、兒子與自己一同喝殺鼠劑自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喻某系家庭矛盾引起對生活不滿,自己絕望無助,想要輕生,對于兩子女喝藥予以積極制止,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喻某的犯罪行為情節較輕的認定,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喻某在犯罪過程中,主觀上具有徹底中止犯罪的意圖,并主動將其子女已喝了部分和正準備喝的“溴敵隆”殺鼠劑奪下,在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行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喻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刑法規定的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喻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系其自愿、真實意思表示,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喻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幅度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對喻某判處緩刑不足以達到懲戒犯罪的目的,故公訴機關關于對喻某可以適用緩刑的建議,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一致,且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
為了懲戒犯罪,維護公民人身權益,根據刑法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喻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