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后辭職 他要求賠償 41 萬解約金

  成都中院二審審結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未予支持

  本報訊(記者 劉冰玉)王某被同事檢舉違法行為后離職,隨后,他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1.2萬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成都中院二審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王某所在公司支付王某3天工資2782元。

  仲裁:公司應付41萬賠償金

  王某系某甲公司負責銷售工作的一名員工,2017年6月7日,該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銷售人員提交的檢舉信,反映王某的違紀違法行為。同月12日,某甲公司對王某作出停職處理的決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辭職報告,申請辭職。7月期間,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給出停職調查的調查結果,并詢問公司對其提出辭職的處理意見等。

  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過內部審批系統辦理了王某的離職手續,并在當月15日,以短信形式通知王某離職手續已審批辦理完畢。“離職風波”并未就此結束。8月14日,王某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1.2萬元等。

  在仲裁程序中,王某否認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并稱報告上的簽名并非其本人字跡。后經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報告上的簽名與送檢樣本上王某的簽名的確不是同一人所寫,鑒定費2200元由王某墊付。2018年4月初,仲裁機構裁決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6.3萬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782元及其墊付的鑒定費22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