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
房屋到底屬于誰成庭審焦點
交易時間成為關鍵點
在法庭上,雙方都未提供新的證據。但是,雙方就伏某強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做出辯論。
在通江縣人民法院查封20-2號房屋時,伏某強是否對已涉案房屋構成占有,成為焦點,而2015年10月5日,“接房”的時間成為關鍵點。
上訴方(即伏某強)的代理律師認為,伏某強在法院查封前,就已與楊某魁簽訂了書面合同,已經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而被上訴方認為:上訴人在起訴前取得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才能有效占有涉案房屋,《房屋預訂合同》無效,不能依據手中的《商品房預訂合同》取得案涉房屋。

上訴方認為,被上訴方認為《房屋預訂合同》無效,是因房屋為非法建筑不能有正式合同,并不代表房屋不能轉讓,案涉房屋之前為楊某魁的房屋,有房屋的處置權利。案涉房屋在建設時,楊某魁是掛靠在欣都公司名下修的房,案涉房屋不能過戶的原因不能歸于伏某強。
上訴方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通知以及查封裁定均要送達當事人,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兩個月,即60天后才有法定效力。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與裁定書的生效時間都早于60天后的生效時間2015年11月2日,伏某強占有房屋時間早于該時間。而被上訴方針對公告60天的解釋,從2015年8月28日開始,法院查封裁定生效,而不是說在公告送到之后才有效力。
在法庭上,被上訴方強調,張某峰獲得房子是通過通江縣人民法院通過拍賣流拍后,最終是以物抵債方式獲得,符合法定程序,買賣是有效的。本案涉房產在2016年以物抵債給被告后,本案上訴人不再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請求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
當天,被上訴方張某峰在法庭上補充,通過查詢,房屋的土地取得時間2008年6月27日,而伏某強買房的合同時間是2008年9月19日,項目2011年動工,最開始是小高層,沒有20多層電梯樓房(后來變為電梯房),張某峰說:“楊某魁與伏某強簽的合同就是一種欺騙,楊某魁在明知法院查封的情況下,讓上訴人繼續交款,實際上是一種欺騙行為。”
9月16日,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