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近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男子游樂場兩次猥褻六歲女童的案件,被告人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2月7日下午15時左右,40歲的李某某來到成都市成華區兒童游樂場。李四處觀察周圍無人后,先后兩次摟抱當時正在游樂場內玩耍的6歲女童何某并撫摸其私密部位猥褻。
10天后,李在成都市區被民警擋獲,并從其宿舍查獲并扣押了作案時所穿的鞋子和衣帽。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猥褻幼女,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當庭播放的監控視頻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證實,李某某兩次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時,游樂場內以及游樂場周邊可視范圍內均無其他人在場,而李某某本人也正是趁無人在場之機實施猥褻行為,故本案不宜認定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法定刑升格情節,對該部分指控意見,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