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錦江賓館原總經理曹蘭劍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曹蘭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曹蘭劍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550.5萬元,上繳國庫。曹蘭劍的親屬及30余名群眾參加了旁聽。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曹蘭劍利用其擔任四川錦江賓館總經理、錦賓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四川錦江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7年,曹蘭劍非法收受四川興泰來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謝宇等11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50.5萬元。

  資陽中院認為,曹蘭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50.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曹蘭劍在監察機關對其涉嫌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前,主動交代部分犯罪事實,到案后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曹蘭劍全額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曹蘭劍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以上判決。

  (唐健 四川法治報記者 吳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