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

  企業要免責需舉證歸于“不可抗因素”不夠謹慎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多位專家,專家們認為,丹棱縣對“此次事件屬自然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判定,不夠謹慎。

  四川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南財大法學院教授陽露昭指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如果企業可以證明,日常環境安全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注意義務,發生事故完全由不可抗力導致,才能免責。而在新海油脂污水滲漏這一事件中,企業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和履行注意義務,還需舉證證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第二屆特邀“民生觀察員”、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露認為,如果企業多次出現類似情況,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條件就喪失了。“放任不管、不積極作為,也可以構成侵權。企業可以選擇提高防災等級、遷出原址、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教授胡光偉直言,主管部門把污染動輒歸因于“不可抗因素”,有懶政之嫌。“從政府治理的角度來看,預見突發狀況、提前制定措施,本就是成立政府主管部門的一大初衷。在本次事件中,作為化工企業的油脂廠長期存在污水泄漏的風險,環保部門就應該提前做好工作、堵住漏洞。如果這些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都沒做到,就匆忙把污染事件歸因于‘不可抗因素’,老百姓很難滿意。”

  “基層治理的要務,就是把人民群眾最急迫、最關心、最期盼的問題辦實、辦好。”胡光偉指出,在該事件中,群眾最急迫、最關心、最期盼的就是地還能不能種。“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這些問題不能再回避了,必須一一作答。”

  丹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蔣林表示,該局將聘請專業機構對土壤開展再次檢測,確定對土壤影響狀況。“加強企業監管巡查,督促企業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認真排查風險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脂再次外溢。”

  徐青林表示,當地黨委政府將依法依規處理這起污水滲漏事件,積極協調企業處理賠償事宜。

  銳評

  少一點“不可抗因素”的搪塞

  多一點“立行立改”的實干

  □張舟

  在法律上,“不可抗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無法有效預測的氣象事件等確在其中。但農田果園頻頻遭遇企業污水侵襲,讓群眾防不勝防,顯然不是一句“不可抗因素”就能夠搪塞的。暴雨固然有不確定性,但企業的污水池建設是否合規達標,排污措施是否到位完善,遭遇極端天氣是否有相應預案處置,是可以預見并應該預見的。

  何況,此次污染事件之前,村民們已對這個長期存在的污染隱患和源頭進行多次反映。但令人不解的是,這一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當地生態環保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甚至對該企業的過往污染行為并不了解,信誓旦旦為企業打保票。這樣的作為,筆者以為,正如專家所言,暴露出當地一些部門的懶政思維和僥幸心理,而與群眾切身感受不相符的調查結論,不僅不能消解矛盾,反而激起群眾更多不滿,影響相關部門的公信力,實在應該引以為戒。

  另一方面,生態環境的保護,一直秉承著“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先污染,后賠償”。涉事的企業雖然“認賬”賠償,但若只停留在用賠償替代整改的階段,認為污染只是小概率事件,不愿意動真格解決污染根源,新的污染隨時可能發生,群眾的疑慮并非杞人憂天,而是一把高懸于人們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筆者希望,無論企業還是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面對污染,少一些“不可抗因素”式的搪塞,多一些“立行立改”的實干,這既是對民生關切的及時回應,也是把握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