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
來自四川石棉的鄧某與劉某曾兩次離婚又復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婚內出軌羅某,并為其轉賬買房、買車。劉某死后,妻子鄧某兩次上訴要求第三者返還丈夫給到的107.7萬元。對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羅某向鄧某返還48.64萬元。
兩人分分合合,
婚內男方出軌第三者
生于60年代的鄧某與劉某于1987年6月29日登記結婚,結婚20年后,他們于2007年4月11日協議離婚。
之后,雙方又于2009年9月16日復婚,并于2017年3月23日再次協議離婚。在兩次離婚協議書中,均載明“現金存款各人名下歸各人所有。”2018年3月29日,雙方又再次復婚,而這次復婚后,劉某于幾個月后(2018年7月27日)因病去世。
令人詫異的是,在鄧、劉二人反復結婚、離婚期間,還出現了第三者——羅某。在長達兩年時間里,劉某向這位出生于1987年的女子巨額轉賬,用于買房、買車,且均歸該女子名下。
法院確認,在鄧、劉二人婚姻存續期間,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2月17日,劉某陸續向羅某的銀行賬戶轉款74.7萬。不僅婚內轉款,2018年3月14日,在鄧、劉二人離婚期間,劉某也向羅某轉了10萬元。
同時,羅某于2015年6月12日購買了一輛價值20多萬的豐田汽車,劉某刷卡支付5千元(其余車款為現金支付22.1萬元)。但在羅某買車前,劉某的銀行交易明細中,劉某分兩次從卡中取走現金20萬元。
關于二人的關系,劉某在世時,羅某曾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其中寫道:“我羅某從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為劉某女朋友,兩年間劉某給予我生活及物資上很多幫助,現我羅某已與劉某分手,作為感謝劉某兩年來的幫助,我愿意在出售(現有政策三年后拿到產權,如政策有變根據新政策)我名下格林城房屋時,拿出30萬元給劉某,除此之外,雙方之間已無任何經濟糾紛。”
劉某死后,鄧某認為,羅某是她和丈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第三者,且羅某本人并無資金實力支付大額購車款,購買房子及車子的錢均系丈夫劉某出資,而丈夫轉賬支付的款項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她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羅某返還婚內、婚外的轉款,共計107.7萬元(64萬購房款、手機銀行轉賬10.7萬,代還債務10萬元、贈與車輛暫計2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