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西南財大法學院教授陽露昭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如果企業可以證明,日常環境安全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注意義務,發生事故完全由不可抗力導致,才能免責。而在新海油脂污水滲漏這一事件中,企業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和履行注意義務,還需舉證證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第二屆特邀“民生觀察員”、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露

  如果企業多次出現類似情況,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條件就喪失了。“放任不管、不積極作為,也可以構成侵權。企業可以選擇提高防災等級、遷出原址、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教授胡光偉

  主管部門把污染輕易歸因于“不可抗因素”,有懶政之嫌。從政府治理的角度來看,預見突發狀況、提前制定措施,本就是成立政府主管部門的一大初衷。

  在本次事件中,作為化工企業的油脂廠長期存在廢水泄露的風險,環保部門就應該提前做好工作、堵住漏洞。如果這些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都沒做到,就匆忙把污染事件歸因于‘不可抗因素’,老百姓很難滿意。

  基層治理的要務,就是把人民群眾最急迫、最關心、最期盼的問題辦實、辦好。

  在該事件中,群眾最急迫、最關心、最期盼的就是地還能不能種。“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這些問題不能再回避了,必須一一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