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患有精神分裂癥人員半夜進入某小區后墜樓身亡的案件。其母親認為,小區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且小區開發公司修建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遂將二者訴至法院。

  今年1月1日7點40分左右,黃某被某小區清潔工發現在小區道路上死亡。經鑒定,黃某符合高墜致多器官破裂出血死亡的特征,排除他殺。刑警大隊作出的《現場勘驗筆錄》顯示,該小區9棟31樓樓梯間窗戶地面整齊擺放著黃某的貼身飾品,距離地面95厘米的窗臺上還發現了踩踏痕跡。

  窗戶寬度85厘米、高度130厘米,為雙扇開窗戶,兩側最大開啟寬度為23厘米。黃某母親唐某認為,對于黃某的死亡,小區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小區的修建存在安全隱患,故將物業公司、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80萬余元。

  庭審中,法院調取唐某在派出所所作筆錄,可知黃某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在未完全控制病情的情況下,因費用問題被迫出院,且曾經有過數次自殘自殺、幻想自己是武俠人物爬上樓頂等危險行為。案發當日凌晨5點,唐某發現黃某不在房間,且房屋大門虛掩,卻等天亮后才出去尋找。

  經審理,法院認為,唐某在明知黃某有精神分裂癥未完全控制且曾做出過危險行為的情況下,發現其凌晨5點不在屋內,卻未外出尋找,也未報警,未盡到合理看護、照顧義務。涉案地點為居民小區,物業按照規定進行日常管理和巡查,并對管理區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此義務并非無限制,應以合理為限度,不超過一般人理解的標準。本案中,黃某凌晨3點進入小區,5分鐘后即墜樓,這一瞬時行為是小區物業不能預見和防范的,不應以此認定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現場勘驗筆錄》可知,該小區樓道、窗戶符合規定,窗戶的高度、寬度及最大開啟寬度均符合設計規范。同時,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管理有瑕疵,開發公司對黃某實施了侵害行為。綜上,法院駁回了唐某要求物業公司、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賠償80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