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注意力不集中、變道不觀察仔細是導致事故重要原因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通過相關調查認定如下。
半掛牽引車當事人高某華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注意力不集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遇前方車輛變道時,駕駛車輛操作不當,未及時采取有效的制動和避讓措施,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普通客車當事人廖某全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輛在進入服務區時,穿越客貨車道和應急車道兩根車道,轉彎過程中未對后方來車情況進行觀察,影響在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暴露多重問題
交警部門認為,事故暴露出相關部門和個人均存在隱患問題,具體如下:川W730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W3396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所屬公司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高速公路營運公司對事發路段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部分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行車過程中易出現隨意變更車道、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