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照片480*480約23萬像素拍攝照片480*480約23萬像素

  [一審]

  圖片傳輸中像素是否改變?

  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判敗訴

  經過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先生使用案涉手機拍攝出的照片傳輸至電腦上查看顯示的像素均為480x480,具體過程為案涉電話手表拍攝圖片后,通過無線傳輸到李先生手機上的“小天才”軟件,再從軟件上下載至手機相冊(這兩個過程均無傳輸原圖及下載原圖的選項),李先生在通過電腦登錄微信,將手機上的圖片傳輸至電腦(該過程有原圖選項),然后再在電腦上查看圖片像素。該院認為圖片在手表傳輸到手機軟件,再從手機軟件轉存至手機相冊的過程中,像素是否有改變,李先生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圖片像素雖與攝像頭像素成正比,但是李先生提供的照片不能排除在傳輸過程中像素有改變,故李先生欲以此證明案涉商品的攝像頭像素不足200萬的主張不能實現。另,李先生并未提交證據直接證明案涉商品的攝像頭的像素的數值,案涉商品的購買鏈接網頁及使用手冊中均載明∶攝像頭像素 200萬。天才星公司提交《攝像頭基數規格書》證明案涉商品的攝像頭系/200萬/固定焦距,像素1600×1200。

頁面宣傳的200萬像素攝像頭頁面宣傳的200萬像素攝像頭

  7月13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李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商品的攝像頭像素不足200萬,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隨后,李先生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