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兩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如今再次起訴

  三次起訴,法院一定會判離?

  “這已經是我第3次起訴離婚了,我還是要離婚……”近日,在渠縣法院開展的一次遠程視頻調解中,原告陳某某情緒有些激動,被告何某某也是滿臉疲憊。

  據悉,2002年,在浙江湖州務工期間,陳某某和何某某相識戀愛,并同居生育了兩個孩子。次子出生后,兩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小家庭的財產也逐漸增加。但好景不長,家庭瑣事成為壓垮愛情的最后一根稻草,兩人感情漸漸破裂,難以繼續共同生活。

  2017年9月,妻子陳某某向渠縣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陳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未果,依法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2019年7月,陳某某再次起訴離婚,但仍未向法庭舉示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而何某某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仍有修復的可能。經反復調解溝通,雙方未形成共識,法院再次判決不準離婚。

  今年8月,陳某某又提起訴訟,表示雙方確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法官組織下,經多次調解并詢問孩子意見,兩人于近日就孩子撫養和住房、門市、車輛分割進行討論,對離婚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馬豪沅 張勇 記者 譚別林

  ◎法官說法

  起訴次數不是決定因素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要承擔不利的后果。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但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提供充分的證據,若對方矢口否認,其訴訟請求就難以得到支持。于情于法,法官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機會,努力引導夫妻雙方主動反省自己,及時溝通交流,爭取重建夫妻之間的信任,挽回幸福家庭。所以在沒有充分證據情況下,法院不會簡單因為起訴次數多而判決準許離婚,但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若能達成離婚合意,法院會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民法典對訴訟離婚的規定與原婚姻法單行立法沒有多大改變,但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