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區法院供圖

  幫毒販作偽證

  收受贓款18000元

  2015年10月15日,利州區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將蔣某龍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移送至利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蔣某龍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審查起訴期間,陳某告知蔣某龍販賣毒品的毒品來源“上家”在成都被利州區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抓獲,可能會對蔣某龍的判決結果產生不利影響。蔣某聽后很著急便拿給陳某現金5000元希望其能幫忙打聽相關案情,陳某將錢收受并用于自己日常開銷。

  案發后,陳某的親屬代其向利州區監察委員會上繳涉案贓款18000元。

  涉事民警被判五年六個月

  律師被判四年

  9月23日,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就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蔣某龍販賣毒品案主辦民警,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利用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身份的職務便利,基于私情、私利,故意采取偽造立功證據的手段使罪重的人受到較輕刑罰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茍某某身為律師,經被告人陳某的推薦在擔任蔣某龍的刑事辯護律師期間,明知蔣某龍沒有檢舉他人犯罪,在被告人陳某的安排下,幫助蔣某龍偽造具有立功情節證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論處。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茍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陳某非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沒收,由監察機關辦案單位上繳國庫。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