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4個塑料桶 污染80噸土壤  

  3人獲刑并支付公益損失90萬元

  本報訊(記者 陳博)3人在清洗4個裝有強烈刺鼻氣味液體的塑料桶時,因液體味道刺鼻刺眼而中途放棄,但他們在清洗和轉移塑料桶的過程中導致了80多噸土壤受到污染。日前,金堂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該縣首例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審理,3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支付公益損失90余萬元。

  事件 隨意遺棄危化品釀禍

  去年6月6日,鐘某某、蘭某某、梁某某將裝有強烈刺鼻氣味液體的4個藍色塑料桶在鐘某某家中清洗,清洗中的廢液流至附近土壤中。清洗到一半時,因液體味道刺鼻、刺眼,又灼傷了3人部分皮膚,3人最后放棄了清洗,改為駕車將塑料桶拉至路邊遺棄。途中,車上塑料桶內的廢液不斷溢出,又將路邊的土壤污染。最后,遺棄塑料桶時,3人被當地村民舉報。

  經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鐘某某家中提取的土壤及路邊下水道內提取的水樣中均檢出苯丙酮成分,屬于《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而鐘某某等3人處置危險化學品導致土壤、大氣受到明顯污染。金堂縣生態環境局在對受污染土壤進行應急處置時,合計轉移處理受污染土壤共計80余噸,費用多達80余萬元;另外,應急處置費用達20余萬元。而后期恢復預計產生費用還需10萬余元。

  判決 支付公益損失90萬元

  去年9月,金堂縣公安局以鐘某某、蘭某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金堂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該院第一檢察部通過內部協作機制將公益訴訟線索移送至第四檢察部。

  在辦案期限內,兩部的承辦人員多次走訪事發地,自行補充偵查調取相關證據,就專業問題詢問鑒定部門,掌握污染物的危害、特點,以確信職能部門應急處理的及時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最終,固定完善相關證據鏈條,為出庭指控犯罪打下了堅實基礎。

  庭審中,控辯雙方發表多輪意見,針對辯方提出的因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無相關票據支持,無法確定為100萬元,不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應以公益訴訟起訴書確定的公益損失90余萬元認定財產損失的爭議焦點,承辦檢察官給予了有力的回擊。

  最終,金堂縣法院認定3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2年不等,并各處相應罰金;3人共同支付公益損失9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