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生活當中小糾紛、小摩擦不可避免。然而,只要能理智對待、冷靜處理,爭議總能解決。但是,德陽一男子卻始終未能領悟這一道理與他人就因瑣事發生爭執,最后還把人給咬了!
9月27日,記者從德陽市旌陽區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判決了一起因停車糾紛產生的打架咬人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妻子李某駕駛車輛與被害人曾某駕駛的車輛在德陽市旌陽區萬達廣場負二樓停車場通道處等待通行時疑似發生擦掛,后雙方下車發生爭論進而發生打斗,過程中被告人曾某某將被害人曾某左手無名指咬傷,經鑒定,被害人曾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裁判,被告人曾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綜合本案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對曾某某的調查評估意見。旌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律鏈接
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