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會借給個人100萬元,年利率22%,但實際轉賬78萬元,剩余22萬元由借款方“捐款”給基金會,用于支付借款第一年的利息。

  在借款人王某僅歸還1萬元本金后,涉事的四川威遠縣教育基金會提起訴訟,要求借款方償還剩余本金及利息共150余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該案判決書,法院以教育基金會該借貸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雙方借款合同無效,合同中的借款利息無效。據此,法院判決王某償還本金77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等,向基金會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

  借款100萬年利率22%

  首年22萬利息成“捐款”

  威遠縣教育基金會訴稱,2014年4月14日,基金會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書》,合同約定王某向基金會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22%。此外,李某以擔保人的名義在該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后,基金會按約履行貸款發放義務。

  2017年6月6日,威遠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基金會出具擔保函,自愿為王某所負威遠縣教育基金會的債務擔保連帶保證擔保。同年12月,王某向基金會歸還借款本金1萬元。但截至2020年5月31日,王某仍欠基金會借款本金99萬元,利息52.63萬元。

  為此,威遠縣教育基金會請求法院判決王某及連帶責任擔保人歸還借款本金99萬元,以及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52.63萬元。訴訟中,基金會又補充請求:如合同無效,債務人有償還本金義務,債權人所遭受損失應得到賠償,賠償應按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來賠償利息損失。

  但王某辯稱,教育基金會與她簽訂的《借款合同書》違反了《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之規定,違反了《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禁止性規定,基金會的行為還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此外,基金會實際僅向她支付了78萬元,主張的99萬元本金不成立,利息52.63萬元(年利率22%)或按LPR4倍賠償利息損失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

  威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向威遠縣教育基金會出具借周轉金100萬元的借款單,基金會轉賬78萬元至王某賬戶。同日,剩余的22萬由王某捐款給基金會,實際用于支付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的借款利息22萬元,基金會向王英出具捐贈發票。2017年12月,王某向基金會歸還借款本金1萬元。

  借貸違反強制性規定

  法院判定借款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威遠縣教育基金會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書》雖是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該借貸違反有關金融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之規定,該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主合同借貸合同無效,則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

  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雖然無效,但合同簽訂后,教育基金會向王某實際交付了借款,王某應承擔向基金會返還借款本金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借款協議中借款金額雖為100萬元,但基金會自認實際轉賬78萬元給王某,其余22萬元實際支付了一年利息,故借款本金應認定為78萬元。2017年12月,王某償還借款本金1萬元,故2018年1月起借款本金應為77萬元。

  此外,借款合同無效,則合同中關于借款利息、逾期罰息的約定亦應無效。如仍按合同約定計算利息、罰息,不符合法律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雙方都有一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王某也實際占有、使用了基金會的資金,故王某應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據此,9月14日,威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返還威遠縣教育基金會借款本金77萬元,并向基金會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其中,2015年4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直至借款完全付清為止。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