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尚華被指控犯受賄罪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尚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張尚華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尚華利用擔任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書記、旺蒼縣縣長、旺蒼縣委書記、巴中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能源投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65萬余元。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尚華利用擔任廣元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書記、旺蒼縣縣長、縣委書記、巴中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65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系數額特別巨大。張尚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