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樓下歌城噪音嚴重,業委會起訴縣文廣旅局
在小區內,兩家歌城設在商住一體的樓房內,第一二層為歌城,第三層以上為居民住宅。據悉,兩家歌城均為租賃寧南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門市設立歌城。
今年7月,小區居民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稱,兩家歌城存在多年,每天都營業到深夜,到第二天凌晨2點都還能聽見歌聲。他們多次通過多種渠道反映,相關部門曾讓兩家歌城停業整頓,但恢復營業后噪音依然擾民。除了多次向寧南縣相關部門投訴之外,他們還向涼山州州長信箱及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反映投訴過。
2019年5月5日,寧南縣休閑運動廣場保障性業主委員會向寧南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寧南縣文廣旅局向魅力金座歌城和好聲音歌城頒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寧南縣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轄為由,報請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19年9月26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普格縣人民法院管轄。
普格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歌城將經營場所設立在商住一體的樓房內,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及《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所禁止設立娛樂場所的情形。
法院表示,寧南縣文廣旅局對作出許可的魅力金座歌城、好聲音歌城設立場所進行行政指導和設立場所實地核查后,認為歌城設立的樓層屬于商業用房,并且該棟樓房也不完全屬于居民住宅樓,該申請設立娛樂場所的地點符合許可條件,并向第三人頒發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屬對許可的娛樂場所設立地點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進行審慎合理的審查導致認定錯誤,違法進行許可的行政行為。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寧南縣文廣旅局作出被訴行政許可行為過程中,對娛樂場所設立的地點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未進行審慎合理的審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今年4月,普格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依法撤銷被告寧南縣文廣旅局向魅力金座歌、好聲音歌城頒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