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女子在兩年間向9家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保額累計600余萬元。不久,她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就在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影響其承保決定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并不予賠付。該女士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保險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 保險金額超600萬

  2018年9月24日,艾某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人壽保險公司)、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人壽四川分公司)申請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85萬元,交費年限20年,保險費每年27540元,保險期間為終身。

  當日,艾某某簽署了《人身保險投保書》,投保書中“財務和其他告知事項”一欄第四項:您是否已購買或正在向其他保險公司申請購買(指提交投保申請但保險公司還未正式簽單)人身保險合同?艾某某的回答為“否”。

  據悉,2017年至2018年期間,艾某某還向其他8家保險公司投保了10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累計644萬元。上述10份投保單上載明的針對投保人是否已購買或正在申請購買人身險保險合同的告知事項,其中9份艾某某均回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