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年內禁止從事臘肉生產

  曾某某供述,傳統生產“黃臘肉”,要加入大量鋸末,既增加了成本,也會產生很多煙霧,對環境造成影響。購買紅色粉末對“黃臘肉”生產環節進行上色,是因為覺得既省成本,不被查環保,賣相好又能賣錢。在法庭最后陳述中,曾某某表示“真心悔過,因沒有文化不懂法才走了錯路。”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在生產臘肉過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酸性橙II,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又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扣押的酸性橙II及含有酸性橙II“黃臘肉”300余斤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銷毀;禁止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臘肉生產。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