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魏馮

  乘電梯未給狗狗戴嘴套或裝入籠最高處500元罰款,寵物隨地“方便” 主人最高罰200元。。。。。。10月12日,瀘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簡稱《條例》)已于9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養犬

  乘電梯未給狗狗戴嘴套或裝入籠,最高處500元罰款

  《條例》中寫道, 在文明養犬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范:攜犬只乘坐電梯或者出入人員密集場所,采取為犬只配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等安全防范措施;主動將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等。

  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對飼養的犬只不進行強制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牽引繩的或者乘坐電梯、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采取給犬只配戴嘴套、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攜帶犬只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交通

  給車加裝遮陽傘或雨棚罰20元、不戴頭盔罰50元

  《條例》還提到,在交通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范: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時,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占用道路、公共區域內的免費停車泊位持續停車不超過二十日,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對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裝置。

  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時,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加裝遮陽傘、雨棚等妨礙安全行車裝置的,責令改正,并處三十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的,處三十元罰款;經勸導仍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將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公共區域內的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二十日的,責令其駛離;經催告后仍未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并處二百元罰款。

  相關鏈接:關于公布施行《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