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直擊
老板還有技術幫“兄”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檢測報告是否超越范圍、鑒定意見應當采信、犯罪數額及被告人麥某2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
合議庭經評議后認為,被告人麥某兄弟在生產牛血旺過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予以銷售,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針對辯護人提出其對麥某2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不知情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麥某1供述在血旺中加甲醛防腐的方法系被告人麥某2告知,而麥某2曾因在生產血旺中加入甲醛受過刑事處罰,其對添加甲醛后血旺的狀態有明確的認知,其本人也還曾供述過勸麥某1不要再添加甲醛。由此可見,被告人麥某2對麥某1在血旺中添加甲醛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幫助麥某1從事血旺的生產活動,應構成共同犯罪。
針對超越檢測范圍和鑒定資質的問題,經審查,檢測范圍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鑒定機構也具有鑒定資質,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駁回。
據此,合議庭作出了被告人麥某兄弟承擔一年四個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承擔懲罰性賠償金、責令在四川省省級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禁止二被告人終身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違規添加一直是食品生產領域較為突出的問題,也是監管部門重點整治的對象。應對違法添加,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幫助廣大消費者熟悉食品安全標準,提高辨識能力,對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而進行銷售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此外,還需加強市場監管,打擊非法添加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可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相應行政處罰。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