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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地歸開發商,城市道路占用收費標準與廣場展銷無關
鐘澤峰還稱,隆昌的收費標準不是綜合執法部門想當然(確定)的,而是根據隆昌實際確定的。
“這個標準實行一年多以來,達到了幾個方面的效果。”鐘澤峰說,原來沒有實行占道促銷、占道裝修的收費情況下,他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占道裝修的在人行道上想占多寬就占多寬,想裝修多久就裝修多久,工人、材料不齊備時,就不會及時地完成,導致老人、婦女、兒童無法通行,只有被迫到車行道上。“我們為了實現一種規范化的管理,誰使用公共區域,合理收費,通過這種合理的收費方式,促使經營者最小限度地占用、使用公共空間”。
那么,按活動方所稱,場地歸開發商所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能否收費呢?對此,10月14日上午,隆昌市住建局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回應紅星新聞時表示,場地是修的一個廣場,但不是市政廣場,是開發商自己的,也沒有移交。
“從去年我當(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開始,一直都是市政廣場管理,派出了環衛工人和城監隊員。如果它不是市政廣場,那就該都英小區管理,但他們幾年都沒有管理。”隨后,鐘澤峰在電話中再次表示。對于收費標準,他說,隆昌這樣執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促進了資源合理利用,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很大便利。此后,他以開會為由中斷通話,紅星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均無人接聽,或提示“不方便接聽電話”,所發短信也未獲回應。
10月14日上午,隆昌市發改局價格收費管理股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批復的收費文件是占用城市道路的收費標準,在批復前,他們組織社區、相關部門等進行了研究。“出的這個方案(收費標準)是對城市道路占用,都英廣場那邊是一個廣場,廣場就沒在標準內。”
隨后,隆昌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收費批復文件只針對城市占道經營收費,如商場開張、裝修等占道。“這和廣場不一樣,廣場不屬于城市道路。”該負責人說,他個人覺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點偷換概念,將占道經營和廣場促銷活動并列起來,這樣算收費就非常高。
“占道一般只有幾平方米,一天就幾百塊錢。廣場促銷,我的理解是廣場不屬于城市道路,不屬于占道。”該負責人還肯定地說,他們制定收費文件(批復城市道路占用收費標準)的目的,絕對和廣場展銷沒有關系。
針對有網友質疑占道促銷每平方米每天40元收費標準太高的問題,該負責人解釋說,盡管城市道路占用收費不屬于價格聽證目錄,但他們的批復都征求了社區、相關部門及居民代表的意見,類似于開了聽證會。在試行1年后,運行正常后才續批的3年。此外,城市道路占用收費也分固定和臨時占道,固定的經營性占道攤位每月每平方米只有幾十元。“比如說門店裝修,圍三五平方米,如收費太低,他們就裝修一個月,不利于城市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我們為了促使他們快速完成裝修,分了固定和臨時占道收費,臨時性的比較高,主要是通過收費起杠桿調節作用。”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