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表示,2016年,彭某再次向蔣某借款。因身邊無現金,蔣某便向銀行申請了10000元的貸款交給了彭某。銀行貸款有規定的利息和還款期限,所以雙方并沒有約定資金利息及還款日期。鑒于彭某前期的良好信譽,蔣某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條。

蔣某提供的銀行貸款憑證蔣某提供的銀行貸款憑證

  2019年,貸款到期,蔣某向彭某催要借款。這時候,彭某卻只認賬1000元,并向蔣某提出,自己曾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只借了1000元,要求蔣某拿出借條以借條上載明的金額償還。而蔣某堅稱根本沒有出具借條,所以也拿不出借條,雙方多次交涉后,彭某還是只償還了蔣某1000元。

  承辦法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蔣某不認可彭某的說法,認為雖然對方未出具借條,但借出的1萬元是事實。兩人就此引發糾紛,當地鄉鎮及村干部多次調解,均限于證據有限而沒有“擺平”,最終訴至大英法院。

  沒有借條

  根據現有證據推理判定“借了1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存在債務問題是事實,只是存在金額上的分歧。原告蔣某提供了銀行貸款及取錢憑證,并有多名證人分別證實其“有過貸款”“借過錢給彭某”“看到他拿了一疊錢給彭某”等,但也不能證明到底借了多少錢。

  但法官在審理中有一個疑問?雙方為熟人關系,有過多次借款并從未簽訂過借條,甚至之前2萬元的借款都沒有寫借條,為何這次“區區1000元”就要寫?辦案法官表示,從雙方均認同的“有過多次借錢”的前提來看,此次借款寫借條不符合一貫做法。

蔣某提供的取款憑證蔣某提供的取款憑證

  對此,被告彭某辯稱,自己上一次向原告僅借款2000元,原告卻說借的是20000元,發生爭執后吸取了教訓,此次借款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條。

  但這個理由難以讓人信服。辦案法官表示,首先,原告否認了這一事實的存在,被告亦未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次,雙方既然有過了因借錢而起的糾紛,為何還有這次借錢?且僅為1000元的小額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最后考慮到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對借款事宜記得更清楚,結合原告的資金來源及出借的時間節點等。法院因此認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概然性,要大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的概然性。

  根據上述證據和推理,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彭某向原告蔣某償還剩下的借款本金9000元。據辦案法官介紹,目前被告未提起上訴,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彭某也承諾本月之內履行還款義務。

  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

  圖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