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稱借了10000元,被告堅稱只借了1000元,但又沒有借條……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法官應該怎么判?

  日前,四川大英法院審理此案后,根據“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記得更清楚”等信息,認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概然性,要大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的概然性。并根據現有證據及推理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借了10000元”的訴訟請求。

  據辦案法官介紹,目前被告未上訴,并承諾本月之內履行還款協議。

  “老熟人”借了10000元

  還款時卻稱只借了1000元

  據大英縣人民法院,彭某與原告蔣某均為大英縣某鄉鎮村民,因為均為養鴿戶,又沾親帶故,平時如朋友般多有走動。

  據雙方陳述,彭某曾有過多次向蔣某借款的經歷,因為關系要好,一直沒有出具過借條,金額從幾千元到二萬元不等,前幾次的借款彭某均全額償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