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鄰水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引起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

  據介紹,原告王某、劉某與被告包某系親戚關系。今年3月17日,包某駕駛一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好意免費搭載包某榮、王某、劉某三人,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劉某夫妻二人受傷。經鄰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驗,認定包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劉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包某支付二人醫療費4000元,二原告認為遠不夠彌補他們的損失,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包某賠償二人醫療費等損失共計44萬余元。對此,包某大呼冤枉,稱其本意是好心讓二人搭乘,現在卻面臨巨額賠償,加之年近七十,經濟收入有限,也無賠償能力。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原、被告之間的親戚關系、二原告所遭受的損失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竭力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包某賠償原告王某、劉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0萬元,于2024年2月8日前分期償還,其余損失由二原告自己承擔。

  陳淑賢 記者 雍劍波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雖然是一種情誼行為,但好意人具有審慎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減輕責任,也不能因好意人的一般過失就讓其承擔全部責任。只有合理確定好意人的過錯程度,公平分配風險和責任,才能在增進情誼的同時,保護好彼此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