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承認貪污 上訴稱主觀上是為集體建設

  裁判文書顯示,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國俊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原審被告人李和成犯貪污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川1922刑初23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國俊不服,提出上訴。

  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國俊、李和成利用協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派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共謀侵占國家資金79593.70元,李國俊個人獲款38799.20元,李和成個人獲款500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李國俊利用擔任村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將集體財產164220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李國俊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在李國俊、李和成貪污犯罪中,李國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和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李和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李國俊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李和成犯貪污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李國俊、李和成在南江縣人民檢察院退繳的涉案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李國俊職務侵占所得贓款164220元。

  李國俊上訴稱,原判認定李國俊、李和成利用協助政府或受政府委派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共謀侵占國家林地征收補償資金79593.70元不當,李國俊主觀上是為集體建設,不構成貪污罪;李國俊個人承包了巴陜高速公路南江段項目涼水井村境內的線外附屬工程,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和成共謀將集體所涉林地補償資金據為己有的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故原判認定李國俊、李和成侵占國家林地征收補償資金79593.7元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定性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國俊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三、原審被告人李和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四、追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國俊、原審被告人李和成犯罪所得贓款,返還四川省南江縣元潭鎮涼水井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