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上法庭被幫工人擔責

  好心幫忙卻惹來橫禍,王丙委屈萬分:“被法院判了刑也認了,但賠償人員傷亡、車輛損失和家庭損失已達上百萬元,家里被這巨額賠償壓得喘不過氣。”

  大喜日子攤上這樁事,王甲也很郁悶:“只是讓幫忙送個人,車又不是我們開的。”一來二去,兩家關系越來越差。

  7月10日,因雙方協商未果,王丙將王甲一家訴至西充縣法院,要求他們賠償40萬元。

  承辦法官受理此案后,認真分析案情,認為雙方構成法律上的義務幫工,無論被幫工人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被幫工人明確拒絕。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系堂兄弟這一特殊關系,承辦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向雙方釋明義務幫工致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經過多次疏導、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甲一家賠償王丙15萬元,兄弟倆最終握手言和。 朱臻 許爾斌

  ◎法官說法

  該案雙方構成法律上的義務幫工,由于義務幫工無償性等特征,幫工人因幫工活動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無論被幫工人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被幫工人明確拒絕。本案中,王丙出于親戚關系幫送賓客,無償付出勞動,王甲作為被幫工人,明知王丙飲酒卻多次要求其幫忙送客,亦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王丙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王甲的賠償責任。◎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