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公安局更正后的決定書高縣公安局更正后的決定書

  10月19日早上,封面新聞記者向高縣警方反映了“復議決定書”存在關鍵性錯誤的情況,高縣警方經確認后表示“校對錯漏”。隨后,高縣警方迅速向封面新聞記者發來更正后的“復議決定書”,確認該決定書死者姓名應為“肖珍莉”,而非“李珍莉”。

死者“肖珍莉”錯為“李珍莉”死者“肖珍莉”錯為“李珍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