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公安局接收了死者家屬遞交的申請材料宜賓市公安局接收了死者家屬遞交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復議后,高縣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高公刑復字[2020]1號刑事復議決定書,認為李珍莉死亡事件無犯罪事實發生,原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故決定維持原決定。

  針對上述事實內容,申請人認為高縣公安局不僅有違法定偵查程序、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依據錯誤,最關鍵還張冠李戴,申請人提出的是對肖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復議,但被申請人答復的卻是李珍莉死亡事件,兩者完全是答非所問,牛頭不對馬嘴,決定非所申請。申請人對高縣公安局出具的錯誤文書表示嚴重不服,特向宜賓市公安局申請復核,責令高縣公安局對肖珍莉死亡事件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根據事發當晚在場證人證明和李梅親眼所見以及高縣公安局的調查筆錄,案發當晚,肖珍莉先后兩次與十余人共同吃飯喝酒,而高縣公安局勝天派出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卻告知申請人肖珍莉血液中并無乙醇成分,在兩者矛盾無法解釋且并未出復檢結果的前提下,高縣公安局匆忙作出高公刑復字[2020]1號刑事復議決定書,沒有任何證據和事實予以支撐。

  肖珍莉死亡只有四種可能情況,即自殺、他殺、落水和救人。肖珍莉在事前并無任何遺言、遺書及反常行為和自殺動機,故可排除自殺;高縣勝天鎮人民政府已出具了《告知書》,認為肖珍莉并非救人,不屬見義勇為;事發地有較高的橋階,可排除落水的可能;最后剩下的就只有他殺這種可能。而他殺明顯屬于刑事案件且應予立案偵查。

  申請人向高縣公安局提出的是肖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復議程序,但高縣公安局作出的高公刑復字[2020]1號刑事復議決定書卻是對“李珍莉”死亡事件作出的認定。張冠李戴將李珍莉死亡事件無犯罪事實發生及李珍莉死亡事件的刑事復議決定適用于肖珍莉死亡事件一案,顯系重大錯誤,應予撤銷并責令其立案偵查。

  目前宜賓市公安局已經接收了死者家屬的復核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