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介入]

  原被告確實不認識,簽名系偽造

  經調查認定系虛假案件

  10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驅車前往本案另一位當事人羅某的老家,村里人表示,羅某常年在外打工并不在村里生活,其妻在營山縣城照管孩子。

  按照上述“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訴狀里的說法,羅某與敖某蘭在2013年1月經人介紹戀愛后同居生活。對此,熟悉羅某的村民們表示并不認識敖某蘭,早在2013年以前,羅某就已結婚成家,而且和妻子養育有一個孩子。

  紅星新聞記者試圖聯系羅某未果,但羅某的父親告訴記者,他聽兒子提過這起訴訟,但他和兒子都不認識敖某蘭,因為這個訴訟,兒子后來還專門回營山處理過這件事。

  2017年,在發現關乎女兒名節的訴訟存在造假的情況后,郭友瓊帶著女兒找到營山縣人民檢察院舉報。

  10月20日,營山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查科主任任專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年在接到郭友瓊母女反映的相關情況后,檢查機關隨即展開調查,并聯系了在外打工的羅某回來了解情況,當時羅某和妻子一同來到檢察院,經過調查發現,羅某跟敖某蘭根本不認識,雙方不存在同居關系,也均未到營山縣法院處理過此案。

  此外,那份留存在法院檔案室里以“敖某蘭”名義起訴羅某的訴狀中,“敖某蘭”這3個字也被查實并非敖某蘭本人所簽。2017年12月27日,營山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對敖某蘭同居關系析財糾紛一案進行文件檢驗鑒定,送檢三份檢材上‘敖某蘭’及落款時間字跡與提供的敖某蘭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營山縣人民檢察院的鑒定意見書營山縣人民檢察院的鑒定意見書

  2018年3月1日,營山縣人民檢察院向營山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營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并撤銷該案件,經調查,敖某蘭的證言證實了敖某蘭與羅某互不認識,不存在與羅某同居析產糾紛案,也未向營山縣人民法院起訴過該案,根本不存在該案,羅某證言證實兩人互不認識,更未到營山縣人民法院處理過該案。同時,該案中敖某蘭所簽字,經鑒定,并非是敖某蘭所簽,該案系虛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