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徐梓勝)10月22日上午,記者從樂山市沐川縣人民法院獲悉,樂山金石集團有限公司下屬金石竹型材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總經理貪污受賄一案一審宣判,被告羅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樂山金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石集團)為國有全資公司。2009年4月,金石集團與四川沐鑫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沐鑫竹業)共同出資組建沐川金石竹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型材公司),該改制組建的公司屬國有全資公司;2011年9月,金石集團收購沐鑫竹業持有的竹型材公司全部股權,竹型材公司成為金石集團下屬全資國有子公司;2009年4月,被告羅某被金石集團任命為竹型材公司總經理;2015年3月,被縣委組織部任命為金石集團黨委委員。
貪污罪事實
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羅某伙同竹型材公司原銷售科工作人員劉廷旭(貪污罪已判刑),利用銷售公司產品和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采取不交貨款、瞞報銷售單價少交貨款的方式,共同侵吞竹型材公司國有財產494949.97元; 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羅某伙同竹型材公司原銷售科副科長任某洪(貪污罪已判刑),利用銷售公司產品和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采取瞞報銷售單價少交貨款的方式,截留公司貨款,共同侵吞竹型材公司國有財產604295.24元; 2013年9月,羅某在銷售公司產品時,向客戶提供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然后采取瞞報銷售單價少交貨款的方式,繼續截留公司貨款。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羅某個人共計截留竹型材公司國有財產735733.8元,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受賄罪事實
2009年下半年,金石竹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型材公司)成立項目設備考察組,準備購買竹型材生產線設備。羅某作為竹型材公司總經理,代表公司與浙江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洽談,2009年12月,金石集團公司批復同意將該公司排在談判第一順位,羅某負責與該公司洽談。最終,竹型材公司決定采購該公司5套竹型材生產線設備,該公司給羅某個人450000元。
2010年1月22日,羅某代表竹型材公司與采購公司簽訂《設備承攬制造合同》,約定該公司向金石竹型材公司提供5套竹型材生產線設備,合同總價7980000元。同日,金石竹型材公司向該公司支付設備預付款2793000元。
2010年3月10日,羅某要求胡某平在農業銀行開辦了一張銀行卡交由其保管使用,之后羅某將該賬戶提供給李某用于收取采購公司給其個人的賄賂款。同年3月19日、11月24日,采購公司先后兩次向羅某提供的該賬戶轉款200000元、250000元。
案發后,在監委調查期間,羅某親屬代為退繳了其貪污所得贓款787000元。在審查起訴期間,羅某親屬代為退繳了其所得贓款210000元。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羅某家屬代為退還贓款100000元;貪污罪中,同案犯劉某旭已全部退清二人共同貪污所得贓款494949.9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巨大。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羅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97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違法所得344979.8元,依法予以追繳后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