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四川樂至某藥店經營者宋某先后為熊某等10人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其中,熊某在接受“清宮手術”中未進行系統的抗感染治療,引發膿毒敗血癥死亡。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10月23日公開的二審裁定書,四川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樂至縣人民法院以宋某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宋某此前在看守所接受審理。↑宋某此前在看守所接受審理。

  案發前,宋某在樂至縣原孔雀鄉開設經營藥店。據樂至縣人民法院認定,宋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1997年至2019年期間,她擅自在藥店小屋內先后為曾某、周某、王某、熊某等10人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2019年2月12日、3月21日,宋某先后在藥店內對熊某進行終止妊娠手術。3月23日5時許,熊某死亡。

  經鑒定,熊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膿毒敗血癥,其在接受“清宮手術”治療過程中,未進行系統的抗感染治療,引發膿毒敗血癥,與其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案發后,宋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72萬元并取得諒解。

  樂至縣人民法院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今年7月13日,樂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判決后,宋某上訴稱其未為熊某做“清宮手術”,不應對熊某的死亡承擔責任。此外,她有自首情節,一審未同意其申請鑒定人出庭,程序違法。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擅自為他人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摘取宮內節育器,造成就診人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關于宋某提出“其未為熊某做清宮手術,不應對熊某的死亡承擔責任”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能證實宋某對熊某進行了終止妊娠手術,宋某的行為與熊某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原判亦對此予以了充分論證,故宋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此外,關于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情節、一審程序違法,經查均不能成立。

  為此,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9月29日,法院據此駁回宋某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