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0月26日,記者從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平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等1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審理認為,2016年以來,劉某在平昌縣組織何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劉某為組織者、領導者,何某、周某某、胡某某、牟某某為骨干成員,鄧某某、李某、何某1、王某為積極參加者,丁某某、吳某某、楊某某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插手他人糾紛,強拿硬要他人財產,采用毆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跟隨、上門滋擾、言語威脅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強行收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引發他人自殺,為非作惡、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在平昌城區等地形成重大影響,致多名受害群眾不敢報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庭審期間,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部門、掃黑辦及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