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警大隊民警謝勇介紹,“通過對黃某小轎車軌跡進行分析,(發現)在案發前一天晚上,黃某的小轎車是出現在案發現場周邊的一個卡口里面,然后對比酒店監控視頻,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全過程,跟黃某小轎車離開現場的時間,相對來說是十分吻合的。”
民警立即對黃某實施了抓捕。據黃某供述,因為酒店有自助餐業務,肉制品使用量管理存在一定地彈性,他就產生了把庫房里面的肉拿出來銷售,進行牟利的想法,于是聯系了自己以前的同事高某一起作案。
遂寧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警大隊民警謝勇說,“高某現在就是負責庫房接貨,他就是每次作案之前,他預計今天偷多少,他就把這些東西放在固定的一個架子上,然后因為庫房有專門的鑰匙,平時是上了鎖的,這個鑰匙也是他管著的。他就放在外面與黃某約定的地方,包括東西比較重,黃某一個人搬運起來比較費力,他還給黃某準備了運貨的推推車,沿途的門那些他都是盡量給黃某留著,晚上不上鎖。”
通過審訊得知,黃某將盜竊來的肉類銷售給酒店供貨商的一個送貨員杜某,杜某再將肉類銷售給酒店,三人形成了一個盜銷的合作鏈條,從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