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王若曄 遂寧觀察 李琴芳

  10月27日,記者從遂寧市檢察院獲悉 近日,該院在辦理一起村民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首次以公益勞動的形式替代生態修復賠償。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明某、何某某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蓬溪縣蓬南鎮長河村的山林中捕獵鳥類。經鑒定,捕獵的鳥類中有86只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評估合計人民幣43500.00元。

  經審查查明,明某、何某某非法捕獵鳥類屬實,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明某、何某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無力承擔經濟賠償。明某母親患有冠心病、風濕等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贍養的兩位伯父屬殘疾人,均為建檔立卡五保貧困戶。何某某家庭人口現有8人,配偶屬精神一級病人,育有子女4人,贍養父母2人,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依靠何某某務工和政府低保救助。本案若采取金錢賠償方式,公益訴訟效果難以凸顯,也將致使被告人家庭再度返貧。

  遂寧市檢察院根據《四川省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規定》第92條“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可以調解,檢察機關也可以與被告和解”的規定提出了“以公益勞動的方式替代生態修復賠償”履行方案。即由明某、何某某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護林員、法制宣傳員等勞動申請,村民委員會負責安排其勞動,以及勞動過程的監管和勞動效果的考核;屬地人民政府負責勞動統籌管理及安全保障,勞動履行完畢后報檢察院備案;明某、何某某未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公益勞動,公益損失費按履行情況折抵后,由檢察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終,遂寧市檢察院、蓬南鎮政府、被告人三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