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吳冰清
“不得標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餐飲自制泡酒標識應當標注泡制日期”“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今后,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銷售要有“身份標簽”了,你對此有什么意見?
10月27日,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成德眉資地區散裝白酒標識規范(征求意見稿)》《成德眉資地區餐飲自制泡酒標識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落實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規范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標識標注,保護消費者和有關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資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這也是成都市首次對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的標識進行規范,包括餐飲自制泡酒應當標注名稱、泡制材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等內容,散裝白酒應當標注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生產者、食品批發經營者的名稱、地址等內容,并且明確規定餐飲自制泡酒、散裝白酒容器或標識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明示、暗示或者強調該酒適合特定人群,不得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不得標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征求意見稿》全文可在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官方網站(http://scjg.chengdu.gov.cn/)、“成都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成都市場監管新浪官方微博上查看,即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公眾如有意見可反饋至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食品經營監管處。
反饋渠道: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yang62mq@163.com,在郵件標題加注“《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標識規范》意見”字樣;
二,郵寄紙質信函至“成都市武侯區致民東路6號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食品經營監管處 郵編610061”,在信封表面加注“《散裝白酒/餐飲自制泡酒標識規范》意見”字樣。